注意!广州市政府发文上调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2019-02-11 21:00:01
来源: 南方网

  【摘要】 注意!广州市政府发文上调公房住宅租金标准

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穗建规字〔2019〕1号文,从2月11日起,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实施新的标准。

经过去年11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介绍,公房住宅与保障性住房的含义不同。保障性住宅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现时主要是公共租赁房。而公房住宅,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兴建、出租的住宅,包括政府公房(直管房、单位公房)、企业公房,其出租对象不一定是中、低收入群体,亦可能是本单位职工。

原广州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政策文件(穗国房字〔2014〕233号)已于2019年1月1日到期失效。为此,广州市住建局于2018年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研究制定了新的政策文件。

此次《通知》规定,公产类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元,调整到4元,即结合全国各主要城市和广州市公房承租人经济水平承受能力,在原基础上调升15%。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有租金标准。

成本租金标准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元,调整到15.5元。以下人员租住公房住宅适用成本租金标准:

(一)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

(二)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未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基准租金计租。

(三)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如夫妻双方只有一方领取了住房货币补贴,则按一半面积收取成本租金、一半面积收取基准租金中公产类租金的原则计租。

承租人单位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或因单位破产、撤销而下岗等无法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其所租住的公房可按基准租金中公产类租金标准计租。

(四)无自有住房且只承租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以内的部分执行基准租金标准,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此外,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以每户为单位)。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刘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