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汉自称加拿大人冲向交通警察,该如何处理?是一种罪行吗?"开枪啊,把我打死啊!""“你们警察想干什么呢,在加拿大也是这样!""我是一个
醉汉自称加拿大人冲向交通警察,该如何处理?是一种罪行吗?
"开枪啊,把我打死啊!""“你们警察想干什么呢,在加拿大也是这样!""我是一个教师!"
日前,山东青岛的交警在查酒驾时,碰到一个自称“加拿大人”、自称为教师的男子如此对警察大喊大叫。
后来据说,这名男子是赵强,加拿大约克大学商学院的特聘教授。第二天,该男子向警方道歉。


1.这个男人黑头发黄皮肤,操着一口流利的中国话,自称自己是加拿大人,而且还是一位教师。不知谁给了他这样的信心?不知什么原因使他如此嚣张?不就是酒么?不要忘记,这是我们中国的领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行事!
2.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或是治安案件,一种最重要的管辖权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就必须依照我国法律进行裁判。
3.在道歉信中,男子说这起事故是因为他的朋友酒驾被查了(在代驾前开了一小段车),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即使是酒后驾车,也会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如经检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每100毫升,则构成酒驾需要行政处罚,扣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而且,如果每100毫升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那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要被处以6个月以下监禁和罚款。驾驶资格同时被吊销,5年内不得再考。
4.这名男子叫嚷着让警察开枪打死他,并自称在加拿大警方可以拔枪打死他。我们并不清楚加拿大的法律,但是,我国对警察如何使用武器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判定有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经警告无效时,可使用武器”。并且一旦开枪后,警察还需要写一份有关情况的报告。

5.该男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且,如果该男子对警方进一步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则可能构成袭警罪。《刑法典》第277条第4款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攻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6.同时,由于此人自称自己是加拿大人,因此,如果这一情况属实,该名男子可能被驱逐出境。公安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7.在道歉信中,这名男子明确表示当时是酒后驾驶,因此,根据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并非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醉汉违法乱纪的,同样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而警察在执行死刑时,如果遇到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酒醒的保护措施。
举报/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