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货车侧翻致8死11伤:21人被追责

2021-06-17 15: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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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6月1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0年发生在河南信阳的货车侧翻致8死11伤案,48岁的司机金荣春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年6个月。而此前

6月1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0年发生在河南信阳的货车侧翻致8死11伤案,48岁的司机金荣春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年6个月。而此前,金荣春就有违法前科。

据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16时25分许,金荣春驾驶严重超载的号牌为S83978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S22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下陡坡急转弯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失控,与公路西侧的护栏相撞后侧翻,将路外正在捡拾蒜瓣的附近群众掩压,致使8人死亡,包括金荣春本人在内的11人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

2020年事发现场画面(来源:网络,侵删)

商城县人民法院认为,金荣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8人死亡、1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金荣春在路面没有行人和行驶车辆的情况下,由于其驾驶车辆严重超载且操作不当,其违法行为不是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不属于紧急避险。

另外查明:48岁的金荣春初中文化,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19年6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金荣春曾有过两次行政违法纪录,且本案犯交通肇事罪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金荣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金荣春上诉称,其行为性质上属于“紧急避险”过当,事故的形成系多因一果,依法可减轻其刑事责任。其家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赔偿事宜并取得了部分人谅解。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日前,河南信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地21人被追责受处分

当时事故发生后,极目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情况是,当天上午一辆红色货车侧翻,冲下斜坡,白色蒜瓣倾泻一地。后来事故车辆离开现场后,货主放弃了部分蒜瓣,周边群众闻讯前来捡拾,并非网传的“趁火打劫哄抢蒜瓣”。不料当天下午一辆运输碎石的货车又在该路段发生侧翻,伤害到正在捡拾蒜瓣的群众。

“那段路比较陡,下坡路太长,拐弯比较急,加上树叶阻碍,前方视线不好,曾多次发生过事故,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当地人岳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在苏仙石乡种植茶叶,每年春天,都会找当地村民采茶,许多次经过事发路段。遇害的村民中,不少也帮她采过茶叶。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12日,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金荣春负事故主要责任,信阳公路勘察设计院、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设计和施工方,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曾出具调查报告,建议对4人追究刑事责任,对13人给予处分。

调查报告载明,相关监管部门未有效履职尽责。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未有效履行对货运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督促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企业一直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疏于监督监管。

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商城县交警大队未按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商城县苏仙石乡党委政府对辖区群众未有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未有效开展事发路段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对处于事故发生地点的当日10时30分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善后处置不彻底,没有认识到当地村民在危险路段左侧排水沟集聚捡拾蒜瓣存在的安全风险。

在经过深入调查后,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股东罗某某、GPS值守人员李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去年9月30日被批捕。

调查组根据调查事实,建议对上述单位的13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此外,建议对4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