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处转运”?湖北一地产商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已被提起公诉

2021-08-05 14: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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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案情回顾:近日,湖北咸宁,媒体报道当地发生一起十分荒唐的案件。一名56岁的建筑老板犯罪嫌疑人傅某(化名)因生意不顺,想到了要“买处转

案情回顾:近日,湖北咸宁,媒体报道当地发生一起十分荒唐的案件。一名56岁的建筑老板犯罪嫌疑人傅某(化名)因生意不顺,想到了要“买处转运”,遂出高价让中间人帮他介绍未成年女孩。在此之后,几名未满16岁的女孩为了获取利益,将晚上离家出走的14岁女孩谷某(化名,也是本案的受害人)控制在一间出租屋里,威逼利诱,让谷某同他人发生性关系,在这几名女生的介绍之下,犯罪嫌疑人傅某强行与被害人谷某发生性关系。在此之后,谷某回家后精神出现异常,不断痛哭,甚至割腕、投河自杀…傅某“嫖娼”曾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谷某家属认为处理太轻,不断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目前,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尚未判决…(素材来源于华商连线,笔者稍作整理)

1.简直骇人听闻!如果没有有关新闻媒体对本案进行披露、报道,相信大家都不敢相信本案真相!用丧心病狂来评论傅某这些犯罪分子不知是否过分?傅某作为建筑老板,可以说是成功人士了,却没有想到如此“为富不仁”,生意不顺、竟然如此封建迷信、想“买处转运”,更有甚者,实施侵害行为之后,想要规避法律责任,有意在走廊监控下给钱,想要把所谓的性侵未成年少女说成是卖淫嫖娼行为…

2.本案之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傅某在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时,谷某本来只是14岁,不过在他人胁迫之下谎报年龄称17岁,傅某违背谷某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仍然是强奸罪,并且有加重处罚情节。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奸淫幼女,是指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只要是与幼女(系指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时间地点场合原因,也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系奸淫幼女。过去按奸淫幼女罪定罪,根据强奸罪的量刑规定从重处罚,后来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一律按强奸罪的罪名定罪从重处罚,即为强化对幼女的性保护,法律推定: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幼女,构成强奸罪。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理解为幼女自愿与其未成年恋人发生性关系,其未成年恋人不构成犯罪。

本案之中,虽然被害人谷某已满14周岁,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幼女情形,但是谷某当时还在上初二,无论是从衣着特征、言谈举止、身体发育都可以反应,明显看出来年龄很小。另外,从客观行为来看,犯罪嫌疑人傅某强行同被害人谷某发生性关系,并且导致其下体严重受损,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主观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要件,因此涉嫌强奸罪。

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换句话说,对于强奸罪基本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特殊情形的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之中,被害人在遭到侵犯之后,不仅身体严重受损,并且心理上也造成了严重创伤,由于造成严重后果(经检查患有抑郁症,多次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应当从重处罚。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家属请求依法法院判决相关人员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差旅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00万。

目前,暂且不论相关项目、金额是否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支持具体赔偿金额多少,就本案案情来说,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谷某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健康损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受害人家属确实有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为两类:第一类是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被抚养人生活费(7)丧葬费;第二类是财产损害赔偿,包括(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普通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较小,原则上只支持实际的物质损失,除了交通肇事罪外,一般都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

最后,正如很多网友所指出的,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非常严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社会稳定,有些案件触目惊心、甚至可以说是“无知无畏”,对此法律必须予以严惩…

(司法机关已介入处理,本案案情具体情况以当地司法机关公布的结论为准)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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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何律师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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