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愿放弃产假,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生育津贴额外的报酬?

2021-08-05 08: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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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广州的姚某在与S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劳动报酬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姚某于仲裁、诉讼中的主要意见为:因其提前结束

广州的姚某在与S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劳动报酬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姚某于仲裁、诉讼中的主要意见为:因其提前结束产假回公司上班,故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期限的报酬。但仲裁庭、(一、二审)法院以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未予支持。

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禁止主动辞退出于“三期”的女职工,且其在产期应当享受劳动关系保障和待遇,即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其次,除了98天产假外,生育奖励假期有延长的规定:北京市延长30天、上海市延长30天、天津市延长30天或者给予1个月的工资(或实得工资奖励)、重庆可以延长30天、江苏省可以延长30天、浙江省可以延长30天、广东省可以延长80天。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提前结束产假回公司上班,第一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补偿,第二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定给予劳动者产期保障及津贴的情况下,劳动者自愿结束产假,“双重获得”,是否适合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一种观点认为:产假津贴属于法定津贴,不排除劳动者意图“双重获得”想法及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自愿结束产假属于劳动者自愿放弃权利,且已经享受基本报酬的情况下,无权另行主张补贴。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仲裁庭及法院也是持这种观点,姚某自愿放弃产假,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另行主张报酬缺乏事实根据,故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并无不当,因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已经得到保障,《劳动法》无须过度倾斜保障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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