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视角:牵连一座城的南京毛老太,年龄会是其避责的借口吗?

2021-08-04 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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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8月3日下午,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布官方通报,对江苏省扬州市此轮本土新冠肺炎1号确诊病例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此前

8月3日下午,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布官方通报,对江苏省扬州市此轮本土新冠肺炎1号确诊病例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此前,7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时事聚焦:又一“行走的病毒”知而不报?

近期,疫情的形势变化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其中关于“毛老太隐瞒行程”一事令众人感到不解且愤怒。央视评论表示,任性的是一个人,承担后果的却是一座城。

据悉,人们口中的“毛老太”是来自南京64岁的毛某宁。

7月21日,毛某宁擅自离开封控地南京,来到扬州寄住在姐姐家中。

7月27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自行就诊,并在28日确诊为新冠肺炎。而7月21日至27日期间,其不仅未按规定主动报备,还频繁活动于扬州多处人群密集区域,造成疫情扩散蔓延,造成恶劣的影响和后果。

截至8月2日24时,扬州已累计报告94例确诊病例及2例无症状感染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而对于毛老太后续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自事件发生后,受牵连的各区域人员也被要求隔离检查,各大企业商铺也暂时停业停工,因为一个人的瞒报,就让一座城市的人为其“买单”,谁来给他们道歉呢?

被称为“毛老太”,实则也是扬州人民见其年龄所给予的尊称,但64岁的年纪说大也不大,况且目前疫情的形势出现了新的变化,各大媒体都在播报,毛老太难道不知情吗?知情却故意不报,还连累到这么多无辜群众。

毛老太的刑拘及后续处罚,同时也是在给社会带来了警醒。今日,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和大家一同探析本次事件中大法律焦点问题

以法说事:毛老太将为其瞒报行为需承担哪些责任?

1. “毛老太”目前被刑事拘留,后续她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由于毛某宁在离开管控区域之时并未确诊新冠,因此其并不知道已经患新冠肺炎或携带新冠病原,但她擅自离开已采取风控管理措施的区域,并且未按照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拒不配合,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形,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据悉,毛老太今年64岁。有网友提问,法律会因为她的年龄而减责吗?我国相关法律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毛某宁今年64岁,未满七十五周岁,因此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3. 毛老太的瞒报行为引发了扬州疫情,受其影响,多家企业停工、多人隔离观察,他们是否有权向毛老太索赔追责呢?他们的损失又该如何挽回?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如毛某宁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结语:

毛老太以一人之力“毁”了一座扬州城,固然可恨。但一湃认为,我们也必须反思:这样的局面真的是完全由她一个人造成得了的吗?在部分环节是否也存在问题和监管疏忽呢?

因为更重要的是,面对现在疫情的加剧形势,我们更应做到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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