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站一男子脱上衣猥亵女孩被行拘,涉及哪些刑法?

2021-08-04 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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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日,在浙江宁波火车站,一醉酒男子赤裸上身,向多名过路女子伸出“咸猪手”。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该男子控制,经调查确认该男子存在猥亵

近日,在浙江宁波火车站,一醉酒男子赤裸上身,向多名过路女子伸出“咸猪手”。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该男子控制,经调查确认该男子存在猥亵他人的事实,随后该男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

由此案件出发可以联系到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知识点:

其一,严重的猥亵行为将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

我国《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猥亵和侮辱具有同一性,本质上并无区别。《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在此之后将强制猥亵的对象扩大为“他人”。理论上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因此猥亵行为应当具有性的意义,如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搂抱抚摸他人等。由于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他人”,而强奸罪的对象仅指妇女,因此,如果违反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直接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违反男性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则以本罪论处。

其二,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前者即普通醉酒,俗称“喝大了”。本款规定主要针对生理性醉酒。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即使其责任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由行为人自己造成,也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刑事政策的理由)。

作者/来源:中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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