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争议!云南省盐津县,一名高中生在7月上旬的某个深夜身亡。通报称,在被饮酒后的班主任老师体罚、殴打后,他从宿舍楼坠下。7月9日,盐津县
争议!云南省盐津县,一名高中生在7月上旬的某个深夜身亡。通报称,在被饮酒后的班主任老师体罚、殴打后,他从宿舍楼坠下。7月9日,盐津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2021年7月8日7时许,盐津县第二中学发现一名学生在宿舍楼坠楼并报警,公安机关和120迅速到达现场,坠楼学生(蒲某某、男,16岁,系2020级高一学生)经县人民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据通报,事情发生后,盐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进驻学校开展调查。证实案发过程如下:7月8日凌晨0时12分,盐津县第二中学吴某某等7名教职工在对男生宿舍查寝过程中,吴某某对违反带手机入校的学生蒲某某打了一耳光、罚蹲马步,并没收手机。蒲某某于凌晨1时13分回到宿舍,2时46分攀爬上窗台,2时59分坠楼。通报还提到,经初步调查,吴某某当晚有饮酒行为,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来源:红星新闻)

1、此事件无疑是一起悲剧,孩子的离去也令人感到惋惜。在事件发酵后,在网络上也引起了网友们的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学生坠楼的后果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教师吴某涉嫌犯罪吗?
2、本事件中,教师吴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违法过错,但个人认为根据目前报道信息来看,还到不了刑事层面。
教师吴某的过错主要在于,对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其惩戒学生的方式存在不当,超出了教育惩戒的合理范围。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而对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情况,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从上述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违纪行为具有一定的惩戒权,但基本限制在“批评教育、检讨、限时罚站、公益服务”的措施层面,而本次事件中,对于学生违反校规带手机入校的行为,教师吴某采用了“打耳光、蹲马步”等带有侮辱性的惩罚措施,显然是超出了教育惩戒的正常范围。
有违师风师德不说,从法律层面来看,一方面对学生人格造成了侮辱,而打耳光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要是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话,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是从刑事犯罪层面来看,学生跳楼的行为并非在常人可预见的范围,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打人和跳楼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此外,学校对学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学生跳楼行为中,学校管理上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跳楼后对学生是否又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对此家属可以主张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
不管怎么说,孩子的生命回不来了,希望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也希望对于我们的孩子,所有教育工作者能够多点耐心和引导,毕竟有时候大人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就可能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