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年前,一位做生意的外地女子开着一辆大奔去四川成都和朋友聚会,因这位女车主饮酒后意识不太清醒,其朋友在不知道女车主开车过来的情况下
4年前,一位做生意的外地女子开着一辆大奔去四川成都和朋友聚会,因这位女车主饮酒后意识不太清醒,其朋友在不知道女车主开车过来的情况下将其送回家中休息,把车子落在了酒店。

原来,女车主在生意上比较繁忙,加之名下又有好几辆车,于是乎回到家中就忘了奔驰车还停在酒店的事儿,一晃4年时间过去了,车子也产生了近5万元的停车费。今年7月份,酒店要对停车场进行翻新时才发现这辆车已经变成了“僵尸车”。
在经过多方查找后,酒店方终于联系到了车主本人,但因停车费的问题和酒店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民警介入调解后,车主向酒店支付了6000元停车费。
女车主也是心大,开豪车出去玩,放在酒店几年都不记得还有这辆车,如果是换做是普通人,可能在酒醒之后会立马想起并把车开走。
那么,在本次事件中可能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从女车主与酒店的法律关系来看,女车主前往酒店和朋友聚餐,临时将奔驰车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车场,酒店作为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女车主提供保管服务后,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

而女车主作为奔驰车的主人,将车子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后,其应当按照酒店放置在停车场入口处的价格公示表标明的价格及停车时间向酒店支付相应的停车费。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四年时间里,如果酒店发现了这么一辆长期停放的“僵尸车”,酒店可以随意处置吗?
对于女车主一停就是4年的这种情形,酒店并不是拿这辆“僵尸车”没有办法,虽然酒店在保管期内对女车主的奔驰车负有一定的保管义务,但是,由于女车主自己健忘将奔驰车长时间停放在停车场内,也没有及时向酒店支付相应的停车费或者其他保管费用,导致酒店作为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法对被占用的停车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处分权。
因此,在这个时候,在女车主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酒店作为保管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903条规定行使留置权,比如通过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折现。
当然,作为酒店来说,与其留置女车主的奔驰车,还不如尽量找到女车主本人,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直接行使自己的留置权。

最后,从民警介入调解的结果来看,停车费从5万元降成6000元,这个结果对于女车主一方来说,还是比较成功的,足见调解结案的效率远比诉讼的效率更高,成本也更低。当然,酒店愿意接受这么一个结果,也是其在自愿范围内接受这个结果,何乐而不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