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观点:道德归于道德,法律归于法律

2021-08-04 15: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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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杭州通报林生斌相关情况调查结果#

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观点:道德归于道德,法律归于法律

根据有关网络及媒体消息,近日,相关警方在相关官方渠道发布了《杭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林生斌相关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该《通报》总结来看可分为以下的内容概括,首先该《通报》确认了未发现林某斌参与策划、实施“蓝色钱江放火案”的事实。而在该《通告》中表示,存在某个黄某某对林某斌进行了可能的造谣行为,并对该黄某某等相关人士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而针对于其中的谣言,警方方面表示“林某斌与莫焕晶有不正常关系”、“莫焕晶与任某真有亲戚关系,莫焕晶系任某真介绍到朱某贞家中做保姆”、“林某斌案发当晚在现场附近”、“案发现场有三名消防员为林某斌哥哥、林某斌妹夫、莫焕晶儿子”、“林某斌另有一个4岁的儿子”、“林某斌哥哥林某锋为刑满释放人员”、“放火案案发时的绿城物业保安杨某军系任某真姐夫”、“林某斌曾为朱某贞及孩子购买受益人为本人的大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情况都是谣言。但针对于“林某斌涉嫌偷税漏税、涉嫌非法公开募捐、诈捐”等相关情况,警方表示正在调查中。

该《通报》一经发布,引来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为加深了解,在这里北京紫乾律所律师特地按搜索了一下“林某斌”的相关信息。根据百度百科的词条显示,林某斌是“6·22杭州小区纵火案”中遇难女主人丈夫,同时也是“潼臻一生”童装品牌创始人,且目前针对“林某斌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开展了调查核实,并进行了情况通报。由此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该林某斌的主要争议点,是存在于“道德”层面的争议。

这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造谣是一种违法行为。互联网也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哪怕行为人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但如果内容出现了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况,或者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从而影响了他人名誉的,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表示可以看出,在《通告》中的“黄某某”切实可能存在因“造谣”行为,才会被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相关行政责任处罚的处罚结果。

这里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造谣行为是有可能入刑的。如果在信息网络上捏造、散布他人的不实信息,情节恶劣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将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由此而言北京紫乾律所律师需要表示,造谣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

因该事件还在调查中,因此关于“林某斌”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最终结论依然需要以官方结论为准。综上所述,截至目前而言,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表示,林某斌其人的道德及个人综合素质可能存在问题,但道德问题不应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上升到法律层面,也不应随意进行“有罪推定”。宏观角度而言,在法律的执行程序层面,道德不应在法律进行“程序正义的执行流程”过程中进行无明确授权的干涉,依然需要让“道德归于道德,法律归于法律”。在最后,北京紫乾律所律师需要郑重提醒,任何自媒体或个人对于网络言论的发布,都应谨记“真实”的原则,切莫利用法律赋予的合法民事权利进行“违法犯罪”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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