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不可承受之痛:从法律角度分析4岁女孩室内游泳溺亡事件

2021-08-04 1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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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日,广东揭阳,一则女孩泳池内溺亡的监控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显示一名小孩身套泳圈,头部栽倒在泳池水中,旁边有两名成人女性,一名在看

近日,广东揭阳,一则女孩泳池内溺亡的监控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显示一名小孩身套泳圈,头部栽倒在泳池水中,旁边有两名成人女性,一名在看护另外一名小孩,一女子在吃饭。女孩一直试图将头部挣出水面,期间两女子都未发觉异样。最终,女孩不幸身亡。

法律分析:

一、涉嫌犯罪

当地辖区警方称,初步调查是一起意外事故。

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本律师认为调查结果仍需要慎重(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确定监护人责任。室内泳池经营者无疑应当对在其经营的店内游泳池中游泳的幼儿负安全保障义务。幼儿游泳本身是有一定危险的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是负责经营的店家。从视频中可见,现场有两名成年人,暂不清楚两名成年人的身份。假设视频中的是工作人员,在当时的情况下,负责现场监督的人应当预见到幼童可能溺水而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到,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233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则是意外事件。

每年都有大量此类意外事故的发生,产生的结果令人痛心不已。4岁的孩童在游泳场地游泳可能溺亡这是应当预见到的。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二、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是否构成犯罪,事发店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疑问的。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孩子父母在这个事件中也有过错(比如当时在现场疏于照看或者私自未经允许将孩子放入泳池中等),应当减轻店家的赔偿责任。

1、死亡赔偿的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为五万元。

多么重的惩罚、再多的金钱赔偿都无法抚慰孩子父母的受伤的心,一个小小的生命永远消失了。

希望每一位家长看护好自己的孩子,避免不幸事件的再次发生。也希望每一个店家能够用心管理,避免伤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上海普陀律师黄劲夫,在生活中学习法律!

#广东揭阳女童泳池内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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