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赵艺慧最近,河南的洪灾让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池塘、路面等都积满了水,道路安全却成为了大家容易忽视的安全问

编辑:赵艺慧
最近,河南的洪灾让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池塘、路面等都积满了水,道路安全却成为了大家容易忽视的安全问题。近日,在河南周口发生了一起惨案,一个家庭在一天内失去了4个人,1个母亲和3个孩子!
7月24日,牛女士骑着一辆三轮电动车载着3名孩子从娘家牛寨村出来,去新站镇镇上打算取一封快递,因通往106国道的必经之路被防汛人员用挖掘机挖断,她只好改走王楼村的乡村公路。
该条路前几天连降大雨导致积水没过路面,并与路两边的两口三四米深的水塘相连,分不清哪里是路,哪里是塘,牛女士也不知路面情况,只得摸索着前行,让她没想到的是她的车瞬间滑落到水塘里。

不幸的事情发生了,经过几方的努力,最终发现了他们的尸体。失去妻子和孩子的徐先生痛不欲生,但是逝者已去,无法挽回。当地有关部门筹集4万元资金解决了丧葬费等问题,同时表示将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家属走出悲痛。
但让徐家人不能接受的是,当地将此事定性为“意外溺水身亡”事件。徐家方指出,事发地路段是积水路段,当时天气晴朗,并且在该事故发生之前,此路段就发生过溺水事件,但是均没有引起当地相关部门的重视,并未清理路面积水和阻断措施,而路牌写得却是“驶入村庄,减速慢行。”
那么,对于该事故,究竟是否应该定性为“意外溺水身亡”事件呢?谁又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简单说,就是一个事件发生是意外,不存在责任方。
其次,在该事故中显然不是这样的,牛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牛女士作为当地人对于周边环境和路段状况有一定认识,换就话说,牛女士对于路面积水和池塘存在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所以,在本案事故中,如果真如徐家所说的,对于路段积水情况较严重,已经出现了溺水事件,此时相关部门依旧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比如设置醒目的路标提示,采取阻断等措施,那么相关部门就没有尽到自身的义务,此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则该事件则不能仅仅定性为“意外溺水身亡”。
同时,此次事故责任的明确,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如果家属对于此份责任认定不认可或存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时期内提出异议或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看到这里,笔者想要提醒大家,洪涝灾害期间很多路面存在积水,尤其是乡村公路,由于设施不够完善,危险系数较高,此时大家出门定要小心谨慎,不可以抱着试一试,甚至是侥幸的心理。
这桩事故却是让人心疼,除了短暂的安慰,更希望责任归位,活着的人可以度过心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