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情夫殴打后跳桥身亡,情夫为何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2021-08-03 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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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编辑:赵瑞《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虽然法律

 

编辑:赵瑞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单独规定夫妻间的救助义务,但是按照常理,救助义务应当包含在扶养义务之内,“扶养”既然包括一般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就更应该包括在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予以救助。所以,在夫妻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有义务救助。但是如果是发展婚外情的已婚男女之间是否也存在救助义务呢?

 

2020年7月31日凌晨,赵某(女)与米某(男)发生争吵后,赵某跳进河中最终溺水身亡。赵某与米某虽已各自成家,但两人在事发前存在感情与经济纠纷。赵某最终是自杀溺水身亡 ,为何米某却被法院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关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来,赵某与米某是情人关系,而且米某还欠赵某钱。两人于2018年在酒吧相识并一直以恋人身份相处,2020年7月31日1时许,赵某与米某也是在酒吧发生争吵,而且米某还殴打了赵某。赵某一气之下,以跳河之举恐吓米某,但没想到米某不仅不为之所动,而且还对赵某喊话,“你跳吧,你跳吧。”甚至还作势要将赵某扔进河中。最后,赵某翻过护栏,跳入水中身亡。

 

分析案情可知,米某在赵某自杀之前是和其存在争吵、殴打、以及抱起赵某至大桥护栏外,以要将赵某扔进河中进行恐吓等行为的,而且从赵某被殴打之后的情绪表现以及非正常自杀行为表现来看,米某明知自己的先行行为可能导致赵某自杀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使米某负有救助赵某免于自杀的义务。同时也具备了米某不作为犯罪的第一个要件,行为人米某系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的人,即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米某是有能力也有条件救助赵某从而有效避免或者阻止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但是米某并没有进行施救赵某的行为,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同时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第二、三个要件,行为人米某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行为人米某未履行法律义务。而且,米某的不作为与死亡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还要区分一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

 

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相比较而言,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更大,更值得刑法加以规制。

 

在本案中,米某对赵某的死亡虽然认为可能发生的,但却是采取放任态度的。

 

间接故意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米某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是米某对赵某的救助义务并不是基于二人的情人关系,而是米某在赵某自杀之前上的一系列先行行为使其对赵某负有救助义务。

 

爱与不爱这件事本身就没有答案,人们不断问对方,你到底爱不爱?这其实是一种对生活的愚昧与怯弱,当掉入不确定的恐惧之渊时,掩饰不住自己心中的疑惑。但凡不确定的爱,都有很确定的一点,那就是不爱。而且,这个世界除了所谓缥缈的爱情,还有更重要的为人子为人父为人母为人夫为人妻的责任。生而为人,要扮演好自己在这个世界的每一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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