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2021-08-03 10: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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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义务教育减负问题,牵动着广大家长的心。前不久国家出台了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因为

 

义务教育“减负”问题,牵动着广大家长的心。前不久国家出台了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因为一方面减学生作业负担,另一方面又减校外培训负担,所以被称为“双减”,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而且双向发力,解决了“校内减负校外增”的老大难。但不少家长还是心存疑虑,特别是对这些年野蛮生长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抱着观望的态度。

 

今天晚上,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女主持劳春燕给了广大家长吃了颗定心丸: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三家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这颗定心丸来得及时

 

据统计,自《“双减”意见》出台以来,北京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声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9566人次,检查线下教育培训机构5031家次,检查线上教育培训机构956家次,接收教育部门移转线索157条,与教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172次,累计立案528件,处罚139件,罚没款共计1152.82万元。

 

这下家长该放心了吧!这次“双减”绝对靠谱!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的作为,体现了这次“双减”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依法治理!

 

《“双减”意见》明确的“双减”工作的“工作原则”,其中一条就是: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发布违法广告、无证办学、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三家机构的处罚依据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治理,重拳出击,雷霆万钧!家长朋友们,这下放心了吧?

 

北京作为京畿重地,率先做出了榜样,相信省市自治区等地方政府,会不断地有好消息发布的!

 

家长朋友们,坐等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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