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吴亦凡被刑拘 2021年7月31日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发布的通告: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网友纷纷表示:“自己进监狱,你真的做到了”
#吴亦凡被刑拘#
2021年7月31日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发布的通告: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网友纷纷表示:“自己进监狱,你真的做到了”。在这里我要说,吴亦凡目前是被刑事拘留,于看守所羁押,还不并不是其所说的监狱。虽然未经法院判决都属于犯罪嫌疑人,但是凭借我自己作为律师的经验,警方很可能已经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

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当中,我们根据警方通报的信息与经验分析,简单讲讲吴亦凡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以下内容仅为推测,一切已有关部门通报为准):
一、吴亦凡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情的起因为都美竹在微博声讨吴亦凡“渣男”、“冷暴力”,随后双方不断在网络上“爆料”。整个事件的转折点在于警方的介入,那么一场网络上骂战如何使得警方介入呢?这起源于吴亦凡方向都美竹转账50万元并且报警声称都美竹敲诈勒索(后来我们得知实际敲诈勒索的人为刘某迢)。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面的数额特别巨大就是50万元以上,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警方介入调查,经过警方的调查敲诈勒索另有其人(刘某迢),但是吴亦凡却有强奸的嫌疑。
首先单单凭借吴亦凡与都美竹之间的事情我个人认为很难构成强奸罪,第一二人确实交往;第二强奸证据难以保存。但是北京警方却通报吴亦凡被刑拘,因此我们可以推测的是另有受害者或者受害者达到多人。
强奸罪的证据难以收集,但是如有多个受害者时,办案机关也可以通过被害人的口供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因此,吴亦凡很可能存在强奸多人(或是未成年人)的情形,那么他面临的就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身体强制,如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等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吴亦凡将在中国服刑
吴亦凡虽然为中国娱乐圈的“顶流”,但是其本人国籍为加拿大籍。对于这一点我要说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论受害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刑法第六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刑法第六条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刑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出的特别规定,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