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吴亦凡与都美竹这场决战,早已不是个人恩怨,而是一场公开的法律审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7月31日晚10点发布警情通报,吴某凡(男,30岁

吴亦凡与都美竹这场决战,早已不是个人恩怨,而是一场公开的法律审判。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7月31日晚10点发布警情通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结合该案的社会影响力,朝阳警方既然有胆量公开发布警情,想必对案件证据材料非常有信心。

这里普及两个法律知识。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吴亦凡目前正在侦查阶段,所以现阶段家人想了解情况,只能委托律师。第二,刑事犯罪不以受害人意志为必要条件。什么意思呢?假设受害人不想追求吴的责任,公安还能不能继续调查?能。因为犯罪除了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还挑战了社会公共利益。
言归正传。为什么我说,涉嫌强奸罪的可能不止吴亦凡一人呢?
结合之前朝阳警方发布的相关信息及都美竹与多名潜在受害人公开的信息看,多名吴亦凡方工作人员都曾以选拔女演员等为由接近受害人。
比如平安北京朝阳7月22日微博内容。

给大家画个重点,冯某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美竹到吴亦凡家中参加聚会,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陆续离开,都美竹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
对于这个案情,大家有没有觉得似曾相识?
三年前臭名昭著的王振华猥亵幼女一案,也有过类似操作。2019年6月30日,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燕芬带走后遭王振华猥亵。
王振华最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大家还记得周燕芬结局如何么?划重点!周燕芬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与王振华二人构成共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没错,即便周燕芬本人并未实施猥亵行为,但依旧构成猥亵儿童罪。主审法官在判决后采访时解释了为什么周构成共犯。
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而强奸罪同样如此。我们通常理解的强奸犯,往往是实施强奸行为的那个人,但其实不然。我国刑法对犯罪人的分类,实行以作用标准为主、分工标准为辅之原则,是作用标准与分工标准的结合。从作用上看,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分;从分工上看,有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之分。而吴亦凡案,根据目前曝光的信息来看,帮助犯怕是一抓一大把。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B、C三人赌博赢钱后相约嫖娼未果,此时,被害人李某与A相约见面。见面后,四人一起吃饭。吃饭途中,BC撺掇A奸淫受害人李某。于是,BC在吃饭过程中极力对被害人李某劝酒,A未加阻止,致被害人李某醉酒。A将被害人背至酒店,随后BC赶到。随后B实施强奸行为,C欲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A制止。
本案中虽然ABC三人只有B具体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ABC三人构成了强奸罪共犯。最终B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AC同样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说回吴亦凡案。

既然当天聚会的人很多。那就请一查到底。光天化日,有恃无恐,这其中有几人清白,又有多少共犯,还希望朝阳警方查个明白。在此也劝诫打工仔,青春奋斗可以,为老板犯罪不值。你以为的工作,如果踩了红线,法律可不手软。
吴亦凡事件,让大众再一次见识了娱乐圈的荒淫与丑陋。你说这些人是不懂法么?不,他们比谁都懂,专挑满18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下手,强奸罪红线琢磨明明白白。
但懂法却不敬畏法,必将自取灭亡。真是应了那句,上帝要谁灭亡,必先让他疯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