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相关数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速超过30%,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都几乎达到50%,2015年增长30%多,2016年前1
据相关数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速超过30%,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都几乎达到50%,2015年增长30%多,2016年前11个月增长27%。2015年,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2016年前11个月已经接近13%。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 分组审议时,徐显明委员说,电商给人民群众消费带来了极大便利,立法上消费者的积极性应该很高,但现实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积极性更高。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想赶快制定这部法律,规范自己?不是,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己。徐显明说,因此制定电子商务法就要考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这个平衡不能保持好,过度地对电子商务给予保护,过度地给他们开辟渠道,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电子商务法草案没有规定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而是规定有关部门,同时又规定了一个电子商务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对此,尹中卿指出,电子商务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从基础载体来说涉及工信部、广电总局、网信办,从交易过程来说涉及商务部、工商总局,还有税务、质监、标准,跨境电子商务还涉及海关。这些部门之间怎么协调好?也很难。 尹中卿说,旅游法尽管涉及多行业、多部门,但国家旅游局是主管部门,而电子商务找不到一个主管部门,也无法规定一个主管部门,执法中的困难会很多。如何发挥好有关国家机关监管的合力,既要解决没人管的问题,也要解决大家争着管的问题,这是一个难题。 草案监管和法律责任章节中,基本上用的是有关部门。万鄂湘认为,如此规定,将来会出现有责任的时候踢皮球,遇到利益的时候大家都来抢的现象。 万鄂湘建议,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应该明确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监管者是工商管理部门,以工商管理为主,税务、网信、商务、工信等其他部门为辅,因为消协就设在工商管理部门,直接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也更加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