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的解约纠纷中到底是谁的错

2018-12-05 23:32:01
来源: 四味毒叔

  【摘要】 在演艺经纪合同的解约纠纷中,我们常见的一种解约的观点是主张合同无效。首先讲一下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北京热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颖合

在演艺经纪合同的解约纠纷中,我们常见的一种解约的观点是主张合同无效。首先讲一下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北京热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颖合同纠纷当中,主张合同无效一方的观点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演员应当获得演员证,经纪人或经纪公司应当具备艺人经纪资质,并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案当事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因而涉案合同应属无效。而法院的观点却认为,涉案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涉案合同不仅包括对张颖的演出安排,还包括商业运作等,属于综合性合同。不具备演出资质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整体无效。且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到强制任何一方签署这个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本着尊重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个要讲的案例是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与窦骁表演合同纠纷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窦骁主张其在签约时是在国外留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学校进行报批,因此是无效的。《教育法》及北电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学生参加社会活动需要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窦骁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同时,新画面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不具备演出经纪人的资格,因此,涉案合同无效。而法院的观点仍然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在于:一、经纪公司签约时没有取得经纪资质,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而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二,窦骁如按要求报备,如符合要求亦会得到批准。三,《教育法》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不能够据此认为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经纪合同解约纠纷中,一般提出解约的一方会从经纪公司或艺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来切入,而实际上合同主体资质有瑕疵并不会因此成为合同无效的一个条件。

实践中,艺人单方提出解约的情形,要多于经纪公司提出解约,或双方达成解约合意。随着艺人知名度的扩大,艺人违约所得远远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况下,其多不满现状,主张提出解除合同。

对经纪公司的建议

那么对于经纪公司而言,接下来的建议可能就非常重要了。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保持原状,继续履约。经纪公司可通过巧妙的设计合同条款,以避免其被定性为委托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来适用《劳动法》,或者是其他单方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而使经纪公司处于不利的地位。应对策略是避免使用格式合同,显示公平。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性质,如明确约定本协议属于兼具委托、行纪、居间、代理等多种性质的综合性合同,是属于比较上选之策。

第二,尽管合同签署时是一个相对完美的合同,但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难免产生纠纷,如果无法要求艺人继续履约,那么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原则就非常重要了,应对策略是,在合同中约定较高额的违约金,就我个人约定的习惯而言,我一般会在合同中增加一个选择条款,也就是守约方有权利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对自己更有力的违约条款。而以下的条款中,通过设定不同的方式来保证守约方的一个合法的权利。

第三,经纪公司应当尊重行业规律,顺势而变,应对的策略是不断地调整经纪合同的内容。在经纪合约履行的过程中,由于艺人的自身的经纪价值在不断的提升,因此双方的地位是在不断的变化的,因此经纪公司在艺人发展变化之后,可以适时的调整经纪合约的内容,使合约更趋于公平合理,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第四点建议是重视主体资质的取得,经纪公司应当从源头上重视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资质,以避免后续发生类似的纠纷。

第五条建议是在履约的过程中重视证据的收集,我所代理的艺人与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中,多数还都是因为在诉讼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以往存在的证据,而最终获得了一个胜诉的结果。例如经纪公司隐瞒其与其他第三方签署的有关艺人的演艺经纪活动的合同,隐瞒艺人的收入,没能按合同约定向艺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合理进行收益分成,所留存的证明经纪公司违约行为的证据都是成为艺人最终胜诉的一个关键。

对艺人的建议

演艺经纪法律关系中的另一类主体是艺人。对于艺人而言有哪些建议?

第一点,由于艺人早期知名度并不高,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艺人应当明确未来的发展规划,与经纪公司就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将发展规划阶段及时间点尽可能地量化,可以以附件或者其他的形式来体现,由此保证自身的权益。

第二点,签约时多关注协议中关于单方解除权以及违约金等重点条款的约定,尝试与经纪公司沟通协商,以达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第三点,在履约的过程中仍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