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中男生被体罚后深夜坠楼,醉酒班主任仅赔钱?

2021-08-04 13:12:33
来源:

  【摘要】 在云南省盐津县,高中生蒲某林在7月上旬的某个深夜身亡——通报称,在被饮酒后的班主任老师体罚、殴打后,他从宿舍楼坠下。而8月21日原本即

在云南省盐津县,高中生蒲某林在7月上旬的某个深夜身亡——通报称,在被饮酒后的班主任老师体罚、殴打后,他从宿舍楼坠下。而8月21日原本即将迎来17周岁的生日。如今,父母将他埋葬在当地的公墓。

导致蒲某林坠楼的原因竟然是班主任酒后查寝,发现他携带手机,并进行了打耳光、蹲马步等体罚行为。

调查监控显示:7月8日凌晨0时12分,盐津县第二中学吴某某等7名教职工在对男生宿舍查寝过程中,吴某某对违反带手机入校的学生蒲某某打了一耳光、罚蹲马步,并没收手机。蒲某某于凌晨1时13分回到宿舍,2时46分攀爬上窗台,2时59分坠楼。

事实上盐津三中禁止学生带手机,但仍有学生会私自带手机入校。对违规的学生,任课老师的做法一般是把手机交给班主任,他们会给学生定期末考试成绩目标,如学生达到目标,就会在期末归还手机。像这样的体罚学生们前所未闻,而导致男生坠楼也是因为被打后感觉被侮辱,这种侮辱超出了他的承受极限。且平时该男生成绩优异,行为规范。并未不当使用手机。

此前,在盐津县盐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蒲某林父母获得了一笔赔偿。父亲蒲照松说,民事赔偿部分他感到满意,可他仍要表明如下立场:“想知道班主任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盐津二中的老师不能再打学生”。

近年来,学术界、各路媒体和网络舆论对于体罚问题的立场分成两大阵营:一方认为禁止体罚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我们不应该再倒退回去; 另一方认为一刀切地全面禁止体罚,使得教师的教育、管理举步维艰,不符合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

我国关于“体罚”的规定散见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这三部法律规定中,但这些法律都只作了粗略的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却没有对于体罚的概念、类型、原因、程序做出界定。《教师法》只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实施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后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如今法律规定尚且不够清晰,我们除了对孩子提高要求以外,更多的是对作为成年人的老师的要求,“体罚”二字从古至今一直在教育中,打个手心、罚个站这种程度并不是不能够被理解,但是体罚程度一旦上升到打耳朵、揪头发、侮辱等,这就不再是为了教育、规范学生行为而实施的传统意义上的体罚,反映出的是教师素质水平、教学方法等综合能力的欠缺。

有人说不能如此苛求老师,老师也只是一份职业,那么请问有哪一份职业放任了你肆无忌惮伤害他人呢?

教育本身就是复杂且艰难的事,如果连基本的水平都达不到,又何必为人师?

近日,蒲照松收到了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发来的《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该告知书显示此案目前为“审查逮捕阶段”。

对于班主任酒后严重体罚学生da学生坠楼这一问题,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平的结果。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