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一段时间讨论林生斌事件,杭州当地政府迅速成立调查小组,对网友提出的“疑点”一一回应,总体来说,虽然没有面谈,但对多数“疑点”进行

前一段时间讨论林生斌事件,杭州当地政府迅速成立调查小组,对网友提出的“疑点”一一回应,总体来说,虽然没有面谈,但对多数“疑点”进行了回应。

这份通知是杭州公安发出的,但署名却是“杭州市联合调查组”,表明参与调查的不只是杭州公安,应是多部门联合。辟谣中有一二点,重点在第三点。
对“蓝色钱江放火案”的相关情况
对此回应直接给出了结论,“没有发现林某斌参与策划、实施案件的事实”。

网上传言核实情况
网上流传的“林某斌与莫焕晶有异常关系”等谣言。并最终明确,对山东胶州网民黄某某等违反公共秩序的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当前,黄某某将面临行政处罚,尚未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调查小组留下的伏笔是第三点,即:对网友举报的林某斌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核实情况

对部分网友质疑和举报“林某斌涉嫌偷税漏税、涉嫌非法募捐、诈捐”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相关部门已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将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中更多地透露了这一信息,一条是“偷税、漏税”,一条是“涉嫌非法集资、诈骗”。
如果查证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可能涉及的行政、刑事责任如下:
1.第一,关于涉嫌"偷税、漏税"的分析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之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就是说,如果真的偷税五千万,林生斌需要补缴五千万元的税款,一天的五分之一的滞纳金,二千五百万---二千五百万---二千五百万。另外,林生斌如要离境,必须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此,林生斌有可能涉嫌逃税罪吗?
《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不过,对有上述行为但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林生斌如接到补缴通知书后按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第二,关于“涉嫌非法募捐、勒索”的问题
通知中使用了“违法违规”一词,违规一般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违法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1)非法公开募捐和勒索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
依照有关规定,包括有资格参加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包括有资格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非法进行公开募捐的案件,由民政部门负责查处、处理的非社会组织或个人非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这是一种行政责任,对违法规定“非法公开募捐、诈捐”的,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公开募集和勒索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或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并第一百零九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公开募集、诈捐」的行为可能涉及三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属刑法修正案十一条。如有疑点,应采用行为法,即2020年以前的法律。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本罪。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款诈骗罪,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构成本罪。犯有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判处终身监禁。
欺诈罪,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本罪。对于欺诈行为,最多可判处终身监禁。
如调查属实,林生斌面向不特定的人,以募捐、勒索等形式吸收或骗取他人钱财,而未将金钱用于承诺的慈善事业,将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视其是否将善款据为己有。
在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后,具体是否构成犯罪。等着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