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国又迎来了后疫情时期新一波的疫情反扑,希望大家能够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地方政府能够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大家齐心协力,共渡难
最近,我国又迎来了后疫情时期新一波的疫情反扑,希望大家能够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地方政府能够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大家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今日通报称:已依法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今天我将与大家讨论一下我国刑法中,与传染病有关的法条,以及在疫情期间,拒绝配合医护人员、志愿者工作的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南京老太毛某宁涉嫌构成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罚中法条如下: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 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布的通报中提及:毛某宁非但没有按照防疫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而且还隐瞒行程。
有的网友看后,认为毛某宁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所以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早在2020年,国家已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毛某宁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中还有一个罪名是针对特殊主体的,是针对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具体法条如下: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适用情况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工作时的严重不负责任,过失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
接来下我们讨论一下,拒绝配合医护人员、志愿者工作的刑事责任。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防控管理,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刑事责任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拒不配合防疫管理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参考案例: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1223刑初49号

刑法中相关法条如下: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拒不接受强制隔离的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强制隔离等职责的,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刑事责任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撕扯医护人员等工作口罩、防护服等,致其感染新冠病毒的刑事责任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撕扯医护人员等工作口罩、防护服等,致其感染新冠病毒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5、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随意殴打医护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随意殴打医护人员等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6、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公然侮辱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公然侮辱医务人员的,涉嫌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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