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生斌事件通报解读:第三点事实如成立,涉及罪名分析

2021-08-04 0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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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编辑林生斌事件,前一段时间讨论得沸沸扬扬,杭州当地及时组成调查组,将网民提出的“疑点”一一回应,整体来说,虽然没有面面俱到,但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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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斌事件,前一段时间讨论得沸沸扬扬,杭州当地及时组成调查组,将网民提出的“疑点”一一回应,整体来说,虽然没有面面俱到,但是对于多数“疑点”均作出了回应。

通报是杭州公安所发,但是署名的却是“杭州市联合调查组”,说明参与调查的不仅仅是杭州公安,应该是多部门联合。其中一二点为辟谣,重点是第三点。

其中关于“蓝色钱江放火案”相关情况

回应直接给出结论,“未发现林某斌参与策划、实施该案的事实”。

关于网络传言核查情况

网传“林某斌与莫焕晶有不正常关系”等均为谣言。并且最后明确,对山东胶州网民黄某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目前来看,黄某某将面临的是行政处罚,尚未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调查组留下的伏笔为第三点,即:对网民举报的林某斌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核查情况

对于部分网民质疑及举报“林某斌涉嫌偷税漏税、涉嫌非法公开募捐、诈捐”等情况,相关部门已按照程序认真开展调查,查证确有违法违规事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这是通告中透漏的比较重要的信息,一个是“偷税、漏税”、一个是“涉嫌非法公开募捐、诈捐”。

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话,将可能涉及的行政、刑事责任分析如下:

1.首先,对于涉嫌“偷税、漏税”的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真偷税5000万,林生斌需要补缴5000万税款、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2500万---2.5亿之间的罚款。 此外,林生斌如想出境,必须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进言之,林生斌是否可能涉嫌逃税罪呢?

根据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但是,对于有上述行为,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林生斌在接到补缴通知后按要求缴纳税款和滞纳金,那么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其次,对于“涉嫌非法公开募捐、诈捐”

首先,通告用的是“违法违规”的字眼,违规一般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违法则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1)非法公开募捐、诈捐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包括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以及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民政部门负责查处、管辖。此为行政责任,对于违法规定“非法公开募捐、诈捐”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非法公开募捐、诈捐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同时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公开募捐、诈捐”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三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罪名。如果涉嫌该罪名,应使用的是行为时,也就是2020年之前的法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构成本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本罪。犯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本罪。犯诈骗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调查属实,林生斌面向不特定的人,以募捐、诈捐的形式吸收或者骗取他人的钱财,并未将钱财用于承诺的慈善事业,根据其是否将善款据为己有,将可能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之一。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等调查组的进一步调查。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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